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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2-08

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3月25日

法院名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刘春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二、案例正文采集

吕某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吕某某根据自己的选定,于2011年2月19日向某租赁公司出具了《租赁物采购申请书》,申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龙工LG6225H型挖掘机(整机编号为9116225HMEB-00036668)一台,并要求某租赁公司向出卖人某贸易公司融资购买该产品。同日,某租赁公司、吕某某、产品出卖人共同签订了《产品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租赁公司根据吕某某对出卖方和出卖方设备的完全自主选择,向出卖方购买设备,以租给吕某某使用,设备总价为842000元,由出卖方直接向吕某某交货等内容。同时,某租赁公司、吕某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吕某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某租赁公司租赁上述挖机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从2011年3月开始,每月20日支付租金,除第一期支付租金23767.09元外,其余35个月每月支付租金23607.11元,最后一期的支付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若延迟支付租金,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累计所欠逾期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在承租人逾期时,经销代理单位可依法向上述人催要。所有通知、催款函等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另一方在本协议首页所述的通信地址发送。

合同及附件还约定:租赁首付款为首付租金,不冲抵其他租金。出卖方于2011年2月19日向吕某某交付了租赁物。至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吕某某陆续向某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金318965.31元,在将吕某某交纳的保证金冲抵最后月租金后,吕某某实际支付的租金为356855.31元,尚欠某租赁公司租金493160.63元,逾期支付违约金119452元(按月2%计算)。某租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收回租赁物,经评估,租赁物收回之日的残值为418750元。

【代理意见】

因吕某某在一审时未委托本所,在二审阶段,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首付款(首付租金)的性质,是否应在总租金中予以扣除。

3、本案租赁物残值如何进行抵扣。

下面,本代理人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租赁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届满日为2014年2月20日,后因某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2月13日开始重新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届满。

吕某某与某租赁公司双方在租赁物收回时,当时已默认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将近长达四年,某租赁公司均未向吕某某主张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双方对债务的清偿已达成口头结算。

某租赁公司庭审时提交的两张照片明显是不真实的,第一张的照片并不能证明该房子属于吕某某,况且在2015年,吕某某家的房子外墙根本没有贴瓷砖(有当地村委会证明),门前还是鱼塘并非照片上的水泥路;第二张中记载的时间明显是添加进去,非拍摄工具自带的时间记载软件,实际该张照片生成的时间为2018年8月份。

综上,吕某某与某租赁公司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租赁物被拉回之日已达成口头清算,双方已清偿完毕。故时隔四年,某租赁公司均未向吕某某主张权利,即使吕某某尚欠某租赁公司租金及违约金,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某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名为首付款实为预付租金,应在总租金中予以扣除。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及相应合同附件约定了“首付款”项目,并指明租赁首付款为首付租金,不冲抵其他租金,不退还,不作其他用途。

关于首付款(首付租金)的性质,合同法分则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并无首付款(首付租金)这一概念。现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既约定首付款为首付租金性质,又约定不能冲抵其他租金,属自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首付租金既为租金,则应在总租金中进行扣减。

二、违约金性质不等于利息,当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先抵扣主债务,残值物应先抵扣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违约金的性质不同于利息,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在具备补偿功能的同时,还兼具惩罚功能,应当按照先抵扣租金后抵扣违约金的形式。故残值价值先用于扣除违约金,多余部分用于抵扣租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吕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90193.63元,截至2018年11月12日止的违约金272782元,合计562975.63元。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月2%标准计算),由吕某某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一并付清;二、驳回吕某某的反诉请求;三、驳回某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改判如下: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被上诉人某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183350.93元;四、驳回上诉人吕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评析

被告吕某某未对关键证据(照片)的真实性申请鉴定,认为照片一眼看出就是假的,法院便据此认定被告放弃对照片的鉴定,认可照片的真实性。

原告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一组照片,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及2017年向被告催收过;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明显可以看出该组照片是假的。被告申请鉴定后,认为没有必要,便撤回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在未对照片真实性的审核后,直接采信该组照片,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核,直接采信,在二审中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便不再认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公平,难以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整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争议时,应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是否采信证据。本案中,如被告吕某某对照片进行鉴定,该组催收照片的证据系伪造的,法院不予采信,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便已过实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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