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93-8699110

首页 > 精选案例  > 精选案例

经典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追偿案)

2023-03-24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律师行业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追偿权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20127                   

法院名称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姓名肖建明                               

名称:江西六尺条律            

供稿:(名,+姓名):                        

稿:(名,逐):                             

题词 债权转让  公告催收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某市XX贸易公司、俞XX、朱XX、姬XX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

肖建明

【案情介】

2015年8月27日,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与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编号为BE2015082600000981),约定融资额度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5年8月27日于2015年12月30日。次日双方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1812015280296、21812015280310),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每份合同250万元),贷款利率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233BPS计算,对罚息约定为: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双方还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2015年9月2日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分两次向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发放了贷款,放款金额合计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按月还息,年利率为6.9%,执行固定利率不变。

2014年7月2日,被告X公司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某市铅山县河口镇城南汇景新城9号楼9、10、11、12、13号写字楼,产权证号为铅房权证铅字第332706号房产为原告在自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止期间内与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日,X勇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某市铅山县河口镇狮江西路(原大红袍)、产权证号为铅房权证铅字第305723、305724号为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铅房他证2014字第00838号。

2015年8月26日,被告XXX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日,被告XXXX分别与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以上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某市XX贸易公司,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万元整为限;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5、通知及送达。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在合同签署页,X列明的地址为某市信州区金龙岗18号、XX列明的地址为某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XX列明的地址为某市铅山县河口镇、XX列明的地址为某市弋阳县旭光乡。

2016年3月2日,上海某银行南昌分行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了《上海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7月1日在《商报发布》上刊登了上海某银行南昌分行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转让了本案所涉债权并向被告催收。2017年9月30日,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江南都市报刊登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公司与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转让了本案所涉债权并向被告催收。

截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31,342.96元,其中利息777,600元、罚息1,604,250元、复利249,492.96元。

另查明,上海某银行南昌分行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的设立行。

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信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631,342.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包含利息777,600元、罚息1,604,250元、复利249,492.96元);2.判令被告某市XX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原告对被告某市博亿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铅山县河口城南汇景新城9号楼9、10、11、12、13号写字楼(产权证号:铅房权证铅字第332706号)及被告X勇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口镇狮江西路(原大红袍)(产权证号:铅房权证铅字第305723、305724号)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折价处置后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XXXXXXX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本所接受被告俞XX、朱X、姬XX的委托应诉。

   【代理意

一、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在受让上海银行债权及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转让的该项债权时发布的带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不能依此认定在保证期间内向XX、朱X、姬XX主张过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2016年7月1日向XX、朱X、姬XX主张过权利。

二、保证期间明显有区别于诉讼时效,其不应任何事由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故在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及原债权人中国X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及上海浦发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未采取积极方式向XX、朱X、姬XX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届满后,XX、朱X、姬XX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公告送达仅是一种拟制送达,在法无明文规定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意思“到达主义”原则,报纸公告催收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已受领该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只适用于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公告催收的方式可以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是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贷款所树立的特殊规则,但该答复明确溯及的事项为诉讼时效,仅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适用该答复时应该根据其文意严格限定适用的范围,不应当在超出该答复规定的范围类推适用于保证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如果保证期间届满未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义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应当免除。因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及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适用公告催收的手段,在无明文规定公告催收会构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下,江西X资产管理公司要求XX、朱X、姬XX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

免除俞XX、朱X、姬XX的保证责任。

裁判文

对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XXXXXXX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XXXXX辩称本案原告及原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三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XXXXXXX上海某银行上饶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通知及送达”约定:“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被告XXXXXXX在合同签署页列明了送在地址,故债权人向保证人发送主张权利的书面通知性材料均应发往保证人指定的地址,但本案原告未提交本案所涉的几任债权人按上述合同约定地址向保证人发送了主张权利的书面材料的证据,本院认为,合同双方约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无约定才按法律规定履行,本案债权人未按约定方式履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而直接以登报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至原告起诉时,本案保证责任期间早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免除保证人XXXXXXX的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XXXX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案例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以公告催收的方式能否产生对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效果。

原告要求俞XXXXX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但该规定明确公告催收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仅是一种拟制送达,在法无明文规定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意思“到达主义”原则,报纸公告催收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已受领该意思表示。故在合同有约定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结语和建

    虽然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公告催收的方式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无法达到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而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要求非常高,故在合同有详细约定送达条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当事人送达催收通知。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0793-8699110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A座13楼  
  • 电话:0793-8699110  
  • 手机:133 6173 8553  
  • 传真:0793-8699311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3-   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赣ICP备20002512号-2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 网站地图